發布時間: 2019-07-02
再談高空拋(墜)物法律責任問題①。
一、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時的法律責任承擔②
(一)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拋物責任
如果能夠確定致害物是由誰拋擲下來的,此時侵權人是明確具體的。“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”,此種情形適用過錯原則,即由被侵權人證明行為人存在過錯的,行為人就要承擔賠償責任。
(二)能夠確定具體有侵權人的墜物責任
“建筑物、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、懸掛物發生脫落、墜落造成他人損害,所有人、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”。此種情形適用的是過錯推定原則。即損害發生后,被侵權人證明自己的損害是由墜物造成的即可,而由所有權人、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對自己沒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,其不能證明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此處也要區分墜物來自專有部分還是共有部分,從而判斷是由個人、部分人或全體來承擔責任。
“所有人、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,有其他責任人的,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”。比如,空調外機在使用過程中發生墜落致人損害,首先由所有人、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進行賠償,再根據安裝承攬合同向施工單位(人)進行追償。
這里比較有爭議的是,管理人是否包括物業服務企業。侵權責任法中的管理人是指對建筑物等設施及其擱置物、懸掛物負有管理、維護義務的人。所有人、使用人本身對建筑物及設施就享有占有、使用的權利,同時負有管理、維護的義務,所以所有人、使用人大多時候本身就是管理人。比較特別的是國有資產,它由特定機關和單位來管理(比如國家機關、醫院、學校等),此時所有人、使用人可能會和管理人存在不一致。而對物業管理來講,先有業主的選聘,再有物業服務企業依據物業服務合同進行服務。由于業主(所有人)本身是管理人,同時物業服務企業一般情況下對建筑物及設施不享有占有、使用的權利,所以物業服務企業不是管理人。
實踐中還存在建筑物及配套設備設施處于保修期內的問題。如果處于保修期,由于存在質量缺陷或開發商疏于履行保修責任,則由開發商承擔法律責任。
二、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時的法律責任承擔②
“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,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,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,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”。此種情形采用的是舉證責任倒置,即由被侵權人證明自己是被拋(墜)物傷害的,由使用人證明自己不是侵害人。只要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,就要對被侵權人進行補償。此處用”補償”而非“賠償”,也從側面說明了并不能確認這些使用人是實際侵權人。此條款爭議很大,被人詬病為”連坐“擔責。其實法律是從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角度,合理分散損失,從而實現社會的和諧穩定。比如好來居高空拋物案,終審判決由大廈北側73戶業主承擔補償責任。
同樣,物業服務企業并不占有、控制建筑物,所以也不屬于建筑物使用人。
三、物業服務企業的法律責任承擔
物業服務企業是接受業主的委托,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為業主提供物業服務。物業服務企業并不等同于侵權責任法中的管理人,其是否承擔責任適用侵權責任法的一般規定,即過錯責任原則。有過錯承擔責任,無過錯不承擔責任。
根據物業管理的性質及范圍,把拋物、墜物作如下劃分:
“拋”為提手旁,與人的行為直接相關,拋物對應的是物業管理中的秩序維護。如果在秩序維護中物業服務企業存在過錯(主要為過失),比如收到業主從建筑物中亂扔物品的投訴未及時處理、或發現有從建筑物投擲物品的行為未及時制止的,就要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損失,而其他侵害人同時也要承擔損失;如果沒有過錯,物業服務企業就無需承擔損失。
“墜”為土字底,與建筑物(構筑物)本體有關,墜物是建筑物(構筑物)一部分或者與建筑物(構筑物)存在依附關系,對應的是對建筑物及設施的維修養護。此時就要區分墜物發生在專有部分,還是共有部分。如果發生在專有部分,由此業主(使用人、管理人)承擔法律責任,物業服務企業無需擔責;如果發生在共有部分,則視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是否屬于物業服務企業管理范疇。若是,且物業服務企業維修保養、檢查巡視不到位,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注:
?、?ldquo;建筑物中拋擲的物品”本文統稱“拋物”;“發生脫落、墜落的建筑物、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、懸掛物”,本文統稱“墜物”。
?、跒檎撌龇奖?,一、二均假設業主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。